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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楼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2006-10-24 16:38  文章来源:鼓楼区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带动战略,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为我区引进资金、技术、设备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引荐者)。

第三条 对以收购、兼并、参股、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区经济发展和企业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。

第四条 奖励。
1、对引资项目的奖励。
(1)对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,建成投产后,根据固定资产的投入总额,按下列标准奖励给引荐者:
引资200—500万元的项目(含500万元),按0.5%奖励;
引资500—1000万元的项目(含1000万元),按1%奖励;
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由区政府研究给予特别奖励。
(2)引进项目建成后,按投资项目运转后上缴税金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0%奖励引荐者,自纳税之日起连续奖励36个月。
2、对新引进的大型商业项目运转后,按对区级财政贡献的20%奖励引荐者,自纳税之日起连续奖励36个月。
3、对新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纳税之日起,按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%予以引荐者连续奖励12个月。
4、外来投资者参与我区街企业改组改造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.5%奖励引荐者。
5、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无偿捐赠(或无偿使用资金)投入生产项目和公益事业的,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者1—15%的奖励。
6、工作和政策范围内争取到的计划外资金、无偿资金和资产的,根据资金、资产的来源性质、用途、数额,由区政府研究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第五条 奖励的程序
(一)奖励申报
1、凡引进资金项目的,引荐者首先向区商务局提供有关投资信息,领取并填报《鼓楼区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》,登记备案。
2、引荐者要对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,为投资者提供必要服务。
3、引进资金项目成功后,引荐者到区商务局填报《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》,申请奖励,并出具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确认证明。引荐者申报奖励时,要提供下列材料:
(1)投资方和受益方出具的委托证明。
(2)外来企业合同、章程及批准证书。
(3)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。
(4)验资报告、资产评估报告、资金到位的银行进帐证明。
(5)引荐者的身份证明。
(6)引进设备的,属国内全新设备的,提供购货发票;属二手设备的,需持有资产评估报告;属进口设备的,需持有报关单、商检鉴定单。
(7)属收购、兼并、控股国有企业的,需提供收购协议、资产到位证明等。
(二)奖励审查
区商务局接到引荐者奖励申报后,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,拿出初步意见,报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,由区政府常务会批准。

第六条 奖励兑现
1、凡外来投资者收购、参股、兼并我区区街企业的,奖金由受益单位或财政支付。
2、捐赠资金的,由受益单位支付。
3、引进其它项目,由受益单位或财政拨付有关部门支付。

第七条 资金一律以人民币方式支付。

第八条 已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,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。

第九条 获奖引荐者应依法缴纳所得税。

第十条 对违犯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,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,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鼓楼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二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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